甲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公司出售一批产品,货款金额共计10万元,应交增值税1.7万元。根据购货合同的规定,乙公司在购货合同签订后1,应当公司预付货款6万元,剩余货款在交货后付清。2017年8月9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预付账款6万元存入银行,8月19日甲公司将货物发运到乙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验收货物后付清了剩余货款。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发出货物时,应编制如下( )的会计分录。
A.
借:预收账款——乙公司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B.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C.
借:主营业务收入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 000
D.
借:预收账款——乙公司117 000 贷:银行存款 117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