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银行以电传方式开立了一分不可撤消自由议付信用证,信用证的通知行为A行。该信用证规定如下: 1.信用证金额USD60 000.00。 2.装运2200件计算机零件。 3.不允许分批装运。 该电传信用证同时宣称:随后寄上“邮寄证实书”。 但A行收到的加押开证电传内容如下: 1.信用证金额USD60 000.00。 2.装运220件计算机零件。 3.不允许分批装运。 A行将其收到的加押开证电传通过第二通知行B行通知给了受益人。受益人在出运了220件计算机零件后,提交全套单据给B行,要求支付信用证项下全部款项USD60 000.00。 经审核无误,B行议付了单据,寄单至I 行,并向被指定的偿付行R银行索偿。 由于I 银行的偿付指示并未限制由银行索偿,这就意味着R行可对任何议付行偿付。于是R行偿付了B行。 I 行在审核后认为单证不符,电告B行拒受单据,理由如下: 货物短装,信用证要求装运2200件计算机零件,价值为USD60 000.00,而今金额为USD60 000.00的单据有装货220件。 B行立即通知了I行,他们完全按照信用证条款议付了单据,由A行发来的信用证项下货物为220件计算机零件而非2200件。为证实此点,它将A行发来的信用证原始通知副本,以快邮寄I银行。 得悉此讯,I行立即A行有关信用证误传之事,A行核查了来证电文,发现它所收到的电文中货物描述确为220件计算机零件。故即通知了I行,并将其收到的电传副本一快邮寄去。 收到A、B两行发来的信用证电传通知副本后,I行认为在其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了错误。尽管如此,I行仍要求B行立即退还已索偿的款项,强调其在开证指示中声明寄发邮寄信用证证实书。因此,B行理应审核邮寄证实书并更正电传中的错误。 B行复告I行,它们从未收到过该证实书,此事应与A行联系。然而,B行已试图与受益人联系,以求问题的解决,但始终未能如愿。 I行随即联系A行。它们认为既然信用证明确表明寄送邮寄证实书,因此在收到邮寄证实书后,A行有责任确认该证的电传通知与证实书是否一致,它们未尽此责,故应对未更正的差错负责,偿还I行USD 60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