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企业(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5 年度取得销售收入 7800 万元,销售成本为 4600 万元,会计利润为 800 万元。 2015 年甲企业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如下: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xml:namespace> ( 1 )在管理费用中,发生业务招待费 140 万元,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 280 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 2 )在销售费用中,发生广告费 700 万元,业务宣传费 140 万元。 ( 3 )发生财务费用 900 万元,其中支付给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借款利息 700 万元,年利率为 7% ,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 6% 。 ( 4 )营业外支出中,列支通过减灾委员会向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的捐款 50 万元,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 10 万元。 ( 5 )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实发工资总额 600 万元,并实际列支职工福利费 105 万元,拨缴工会经费 10 万元并取得 “工会经费专用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20 万元。 已知:甲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 要求: ( 1 )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 2 )计算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 3 )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 4 )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 5 )计算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 6 )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 7 )计算甲企业 2015 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