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简称甲企业),经审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到1997年底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已经期满。1999年年初外方将分得的1998年的税后利润21300万元在西部地区投资开办经营期为8年的生产性企业(简称乙企业),并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甲企业的外方已按规定办理了再投资退税。2000年经考核,乙企业不符合先进技术企业的标准,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的称号。 2000年度甲企业自行计算的税所得额为400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情况: (1)11月份隐瞒产品销售收入30万元,被处少缴增值税额2倍的罚款已在税前扣除。 (2)转让记账式国库券收益20万元,与国债利息收入一并已在税前扣除。 (3)技术开发费40万元(比上午增长12%),已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 (4)6月份购进生产设备价值6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该设备按直线法折旧,期限为10年,残值率为10%。企业将购买设备支出金额一次已在税前扣除。 (5)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利润150万元(在境外已纳税款80万元),未计入税所得额。 (6)2000年购买国产设备投资200万元。 (甲、乙企业所在地的省政府规定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甲企业1999年缴纳企业所得税557.9万元。) 要求: (1)计算甲企业外方应缴回的再投资退税额。 (2)计算甲企业2000年实际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