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17年7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销售A、B两项商品,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300万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1 200万元,合计为1 500万元,合同预定的价款为1 250万元。同时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1 250万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2×17年7月1日甲公司交付A商品,2×17年8月1日交付B商品时收到全部货款。 要求: (1)计算分摊至A和B商品的合同价款 (2)编制2×17年7月1日交付A商品的会计分录。 (3)编制2×17年8月1日交付B商品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