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纺织公司将送到学校培训,本希望他之后能为公司服务几年。谁知,毕业后才工作了十个月便远走高飞了,纺织公司一怒之下将告上法庭。 9 月 17 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法院审理的这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以法院判决向纺织公司支付 6491.67 元违约金而告终。 原告是海安当地一家知名的纺织公司,系重庆丰县人。原告纺织公司向法院起诉称, 2005 年 6 月 13 日,原告的母公司与被告及某职业技术学院签定了一份三方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提供在该职业技术学院的学费,每年为 4100 元,两年共 8200 元。同时约定,毕业之日起,为纺织公司服务四年,如因各种原因擅自离校或离公司,必须交纳违约金,违约金为学费、交通费及实习补贴总和的两倍。毕业后,于 2007 年 7 月 1 日到纺织公司上班,并于 10 月 12 日与纺织公司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 2008 年 4 月 27 日,以回家另找工作为由向纺织公司出具一份辞职报告后即离开了工作岗位。纺织公司要求按协议支付违约金 16400 元,并承担诉讼费。请问法院审理此案? 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纺织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其母公司、被告及某职业技术学院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学费缴纳情况证明、劳动合同、辞职报告等相关证据。而被告并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根据法律规定视为对证据放弃质证权利。法院最终确认了原告所提交证据的证明效力和所诉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