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1年9月8日,某区国税局某税务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建材档口进行稽查。稽查人员在出示了合法的检查手续后发现,该建材档口2001年6月21日开业至今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稽查人员决定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经核定,该档口应缴纳增值税1万元。稽查人员责令业主缴纳,予以拒绝。稽查人员在经所长批准后,当即扣押价值1万元的玻璃,并当场开付收据,同时,经区国税局局长批准,到有关金融机构查询了个人的储蓄存款。 2001年9月10日,稽查人员在履行告知等有关法定程序后,以区国税局的名义下达了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补增值税1万元,课征滞纳金150元;认定该档口偷税,处所偷税款0.5倍罚款,计0.5万元。缴款期限届满后,仍不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经区国税局局长批准,稽查人员依法变卖了所扣押的玻璃,以变卖所得1.0150万元抵缴了税款和滞纳金。该档口业主对处罚决定不服,如期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在复议期间,开始转移档口的货物。稽查人员报经区国税局局长批准后,对该商店采取了税收强制措施,又扣押了该商店价值0.5万元的玻璃,并开付收据,拟变卖抵缴罚款。 分别指出税务人员上述行为中哪些执法行为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