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7日,在河南郑州农村某田野上,几个放羊人在火堆旁烤火。突然,从火堆里发出巨响,村民被炸伤了眼睛。原来,是在场的少年捡到一只蜡烛般大小的鞭炮,他两次将鞭炮埋入火堆中,从而引起爆炸。的父亲将送往医院,并为其支付了4000多元的医疗费用。被鉴定为6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高达50000余元。多次找到孩子的父亲要求赔偿,但孩子的父亲却认为孩子不懂事,事发现场的成年人看到孩子往火堆里埋鞭炮却不加制止,责任应该由成年人承担。遂将及其父告上了法庭。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即责任的认定,取决于事发现场的成年人是否看到孩子两次向火堆里埋鞭炮的这一行为。在场的另一小孩证明看到的行为而不加以制止,也如是说。在法院最初调查时,在场的另一个成年人朝说自己什么也没看到,自己刚坐下,鞭炮就响了。在场的另外两个小孩也证明朝后到,只看到结果。可是后来在法庭上,朝却替作证说,没有看到往火堆里埋鞭炮。由于朝的前后说法不一致,法庭对朝进行了耐心的询问,朝终于说出了实情:由于曾帮助朝的侄女在县城找到工作,所以找到他要他作伪证时,他碍于人情,便答应了。合议庭在了解事实真相后,当场作出了口头决定,对朝罚款1000元,拘留3天。 人民法院可以对罚款和拘留的强制措施适用? 该合议庭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朝不服法院的决定欲向上级法院上诉,并就此咨询其诉讼代理人。如果你是朝的诉讼代理人,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