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公司与大海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新华公司于2013年12月以一项非专利技术换入大海公司的一批原材料。交换日新华公司非专利技术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公允价值为250万元。大海公司用于交换的该批原材料成本为200万元,公允价值为2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7.40万元,交换日新华公司另向大海公司支付补价7.4万元,应缴纳营业税7.5万元,大海公司为换入非专利技术发生相关费用1万元。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不考虑其他因素,新华公司换入原材料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