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江西某市一出口公司2003年12月向日本出口1200套陶瓷餐具,共600箱, FOB宁波条件成交,货值48000美元,装运期为12月25日前,货物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宁波设有办事处,于是在12月上旬将货物运到宁波,由宁波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从江西运往宁波的途中发生车祸,导致部分陶瓷餐具受损,由于该陶瓷餐具是日本客人订制产品,该出口公司无剩余货源,因此,一时无法补足受损数量,只好请求日本商人将付款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本案中货物受损的风险应由谁承担?出口公司在此种采用情况下采用哪种贸易术语出口合适?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