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7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销售一批商品,并于2008年5月31日以1 240万元价格购回。当日将这批商品销售给乙公司,销售价格为合同约定的价格1 000万元,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0万元,已存货跌价准备200万元,该批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支付。200年5月31日,甲公司又将该批商品购回,没有确凿证据表明该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则在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资产负债表上因该项业务确认的其他应付款金额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