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到某大型商场购买了霉变的大米,他向商场要求退赔时遭到拒绝,因此怀恨在心,并多次在个人博客中提到要对该商场进行报复。某日,陪同妻子再次来到该商场购物,从商场拆开1包白面粉掺在待售的米桶中,被保安人员发现抓获,大声叫喊称其所投放的是毒,造成该商场秩序一度混乱,大量顾客因害怕而退货,大米没有售卖出去,商场为此停业3天,共造成经济损失30多万元。后来承认,其投放的是面粉而非毒。经查看监控录像,发现投放的是面粉,但侦查民警认为证据已经很充分,没有调取录像;经鉴定,投放物是面粉。后法院判决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附带民事赔偿该商场30万元;但转移资金拒绝支付。 多次在个人博客中提到要对该商场进行报复,该博客内容是否属于证据?如是,属于哪类证据?可以证实本案哪些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