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案件中失火罪应如何界定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7日上午,农民和其大姐、二姐3人带着供品、鞭炮和香纸等物,来到甲县xx镇xx村“崖上茶场”处 , 为其父亲、奶奶上坟。在为其奶奶上坟时,不听其大姐和二姐劝阻,用打火机点燃香纸和香烛。未熄灭的香纸引燃坟边茅草导致森林火灾,经林业部门鉴定:本次火灾过火面积 316.72公顷, 其中有林地 28.81公顷。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 已的罪行,同时与受损失的本村一、二组村民达成赔偿协议。 【问题】 对于的行为如何界定?应如何处理? 讨论: 【处理意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中的 “擅自野外用火。”鉴于在火灾发生后主动投案,并与森林受到损害的村民签订了赔偿协议,得到了村民的谅解,应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 五 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涉嫌刑事案件中的 “失火罪”。虽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与受损村民达成协议,但森林火灾给社会和人民群众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且过火有林地28.81公顷,为“1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范围,属于失火案中的重大案件。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及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按标准》第二条第(七)规定,应按失火罪中的 “情节严重”追究的刑事责任。 哪一种意见是正确的呢?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