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租赁协议,将其原先自用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乙企业使用,租赁期开始日为2015年12月31日。甲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2015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的账面余额50 000万元,已累计折旧5000万元,未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47 000万元。假定转换前该写字楼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等,税法规定,该写字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2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无残值。2016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48 000万元。该写字楼2016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