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向光明公司销售甲产品200件,每件售价1500元,共计300000元,应向该 公司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元。价税款均通过银行转账收讫。 (2) 根据合同规定向公司销售乙产品300件,每件售价800元,价款共计240000元,以银行存款代垫运费1500元,应收增值税40800元。价税款及代垫运费均未收到。 (3) 用银行存款支付罚款支出15000元。 (4) 接受捐赠12000元转作营业外收入。 (5) 月末,结转已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其中:甲产品单位生产成本1000元,乙产品单位生产成本550元。 (6) 月末,计算出本月应负担的产品消费税1350元。 (7) 假定该企业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一致。月末,按25%所得税率计提本月应交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