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设在沿海开放区的股份制先进技术外资企业2004年已过减免税优惠期,当年仍然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生产经营利润120万元,经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以下情况: (1)2002年改组成股份公司时,接受固定资产500万元,本年提取5%的折旧额(原账面价值400万元,原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2)营业外支出中,购销方面有直接控制关系的另一企业支付赞助费5万元; (3)兼营投资业务,发生投资贷款利息支出20万元,已计入财务费用; (4)前年接受捐赠的没备一台,本年提取折旧费10万元,已计入费用。 要求:请计算该外资企业2004年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