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企业出售甲商品一批,开出的专用发票注明买价30,000元,增值税额4800元,通过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2)5日,接到银行收款通知,上述款项全部收讫。 (3)7日,企业向客户赊销产品一批,货款100,000元,增值税额16,000元(不考虑增值税折扣),付款条件:2/10,N/30 (4)15日,收到上述客户按规定交付的货款116,000元。 (5)18日,企业向A公司销售产品一批,货款4,000元,增值税额640元,款未收到。 (6)23日,企业上月预付给某工厂材料款250,000元,本月材料到达,货款200,000元,增值税额34,000 元,余款对通过银行退回。 (7)甲公司公司租入包装物一批,以银行存款公司支付押金1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