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 江苏环宇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生产甲产品。7月1日结存A材料1000千克,单位成本50元。7月份A材料的收发业务如下: (1)5日,从外地购入A材料5000千克,价款235600元,增值税40052元。运费2000元,增值税220元。A材料验收入库时实收4950千克,短缺50千克属定额内合理损耗。上述货款及增值税均未支付。 ( 2 ) 20 日,从外地某公司购入 A 、 B 两种材料,其中 A 材料 2500 千克,单价 45.70 元,价款 114250 元, B 材料 2500 千克,单价 100 元,价款 250000 元,两种材料的增值税共为 61922.50 元。另外,两种材料的运费共 1560 元,增值税为 171.6 元。两种材料尚未验收入库,运费按材料的重量分配。款项用银行存款支付。 ( 3 ) 25 日,上述 A 、 B 两种材料验收入库。 ( 4 ) 26 日,接受外商捐赠材料一批,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买价 65000 元、增值税 11050 元;企业以转账支票支付运杂费 2000 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已验收入库。 ( 5 ) 30 日,结转本月发出材料成本。 领用材料 1100000 元,其中甲产品领用 A 材料 640000 元,乙产品领用 B 材料 360000 元,基本生产车间一般耗用 A 材料 40000 元,企业管理部门耗用 B 材料 6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