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l0个
B.
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5个。对于地形复杂、污染程度空间分布差异较大、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较多的区域,可酌情增加监测点数目
C.
三级评价项目,若评价范围内已有例行监测点位,或评价范围内有近3年的监测资料。且其监测数据有效性符合本导则有关规定,并能满足项目评价要求的,可不再进行现状监测,否则,应设置2,-,-4个监测点
D.
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结合地形复杂性、污染源及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布局,综合考虑监测点设置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