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6年11月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取得含税收入200000元,双方约定,货款于12月10日前支付。但因乙公司财务困难,此笔货款到年末尚未支付,甲公司按照当时的情况了15%的坏账准备。2017年2月15日,甲公司接到乙公司通知,乙公司已进行破产清算,甲公司预计有60%的货款无法收回。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尚未进行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甲公司预计今后3年内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甲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在2017年3月20日经批准报出。 要求:进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相关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