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随即将车卖给了,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把卖事告知、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买到此,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所有,租车给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把车租赁给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12月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归还卡车,得知把车卖给,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不允,遂生纠纷。 、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