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甲某, 1994 年 6 月 30 日晚喝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发生争吵厮打。说: “ 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 ” 被告人甲某说: “ 那你就死去。 ” 后要上吊,在寻找准备自缢用的凳子时,甲喊来邻居丙某时进行规劝。丙走后,被告人甲某又与其妻子叫骂厮打。去寻找自缢工具,甲意识到乙要自缢,不管不问亦不劝阻,当其听到凳子响声时,才起身转过去,见其妻子吊在家门门框上,但他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呼喊近邻,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去告知自己的父母。待甲某家人赶到时,已无法挽救。检察机关指控称,被告人甲某系有特定义务的人,目睹其妻自缢而放任不管,致使其妻自缢身亡,其行为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甲某没有实施杀人行为,甲对其妻之死没有特定义务救助,不是不作为犯罪,不具有杀人故意,之死不应由其负责。 请问:被告人甲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有无救助妻子的作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