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国个体户欲和一日本企业建立一家合资经营企业。经平等协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企业名称为“某某服装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公司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为160万美元。日方第一批出资为20万美元,3个月后再行出资20万美元,这其中包括50%的土地使用权。公司股东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关,由董事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日方担任副董事长和总经理,并由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双方依照合同约定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前3年利润全部归日方所有,作为日方的投资回收,企业解散时,全部财产归中方所有。双方在必要时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减注册资本决议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生效。合同若发生争议,用仲裁的方法加以解决,适用中国或日本的法律。 请问,本合同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