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31日,某市地下大口径水管第三次在250的路段里爆裂,造成大面积水害,损失巨大,受灾单位和居民向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在前两次水管爆裂酿成水灾时,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对受灾的企业和家庭通融赔付了;对第三次水管爆裂,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认为如再通融,不仅不利于保险,而且不能揭露矛盾,增强有关方面维护水管安全的工作责任心,因此,决定拒赔。一时间,舆论大哗,一些报刊发表文章参与了讨论,焦点是第三次水管爆裂应不应该赔偿?赔偿? 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水管爆裂索赔案的发生,社会上的观点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 (1)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赔,理由是水管爆裂酿成水灾类似洪水灾害,洪水灾害属保险责任范围,且前两次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都赔了,这次也应通融赔付。 (2)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要先赔后追,理由是水管爆裂对被保险人而言是意外事故,虽然这种意外事故是由有关方面的过错造成的,但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还是应该赔付被保险人的损失,然后再向有关责任偿。 (3)受灾者自认倒霉,因为既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又无法向有关方面索赔。 [问题] 你的观点是什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