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国有工业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2005年9月份发生下列有关增值税的业务: (1) 购置生产用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一台,发票上注明价格为20000元,增值税为3400元,款项已付。 (2) 购入甲材料一批,增值税发票上分别注明原材料价款20000元,增值税34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支付。 (3) 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10000元,应分担增值税1700元。 (4) 发放职工本企业产品作为职工薪酬,成本价8000元,市场价10000元。 (5) 销售产品一批,产品销售收入为300000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款。 要求:计算本月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本月应交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