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里有住房4间。20世纪90年代初时,老伴去世,遂前往城里与儿子共同生活,并委托邻居照看其房屋。1998年,因病去世后,的弟弟搬进了的房屋,同时使用了4间房屋的其中2间。2000年,将未使用的另外两间房屋出租给居住,租期为3年,每月收取租金100元。在此期间,对全部房屋进行了整修和维护,共花费了3000元人民币。2002年,在做饭时不慎失火,将自己居住的4间房屋中的1间屋烧坏,损失计1000元。2003年10月,租赁期满后,要收回租住的房屋,遭到了拒绝,理由是房屋本来就不是的,他无权收回。2004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归还房屋。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房屋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B.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C.若归来,应返还房屋,并赔偿房屋被烧毁的损失 D.若归来,应返还其出租房屋的收入,但应该扣除其整修房屋所花费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