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股份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 %。该企业发行债券及购建设备的有关资料如下: ( 1 ) 2007 年 1 月 1 日,经批准发行 3 年期面值为 5000000 元的公司债券。该债券每年末计提利息后予以支付、到期一次还本,票面年利率为 3 %,发行价格为 4861265 万元,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已收到。利息调整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经计算的实际利率为 4 %。假定该债券于每年年末计提利息。 ( 2 ) 2007 年 1 月 10 日,利用发行上述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购置一台需要安装的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 3500000 元,增值税额为 595000 元,价款及增值税已由银行存款支付。购买该设备支付的运杂费为 105000 元。 ( 3 )该设备安装期间领用生产用材料一批,成本为 300000 元,该原材料的增值税额为 51000 元;应付安装人员工资 150000 元;用银行存款支付的其他直接费用 201774.7 元。 2007 年 6 月 30 日,该设备安装完成并交付使用。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 5 年,预计净残值为 50000 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 4 ) 2009 年 4 月 30 日,因调整经营方向,将该设备出售,收到价款 2200000 元,并存入银行。另外,用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 40000 元。假定不考虑与该设备出售有关的税费。 ( 5 )假定设备安装完成并交付使用前的债券利息符合资本化条件全额资本化且不考虑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收入。 要求:( 1 )编制发行债券时的会计分录; ( 2 )编制 2007 年 12 月 31 日、 2008 年 12 月 31 日有关应付债券的会计分录; ( 3 )编制该固定资产安装以及交付使用的有计分录; ( 4 )计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总额; ( 5 )编制处置该固定资产的有关分录; ( 6 )编制债券到期的有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