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1月1日,甲公司公司销售5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1000元,单位成本为8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50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0000元。协议约定,7公舌l府千2日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月30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健身器材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退货率为10%;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有增值税。税额允许。 要求: (1)编制甲公司发出健身器材、月末估计销售退回及2月1日前收到货款的会计分录。 (2)假定6月30日泼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500件,款项已经支付,编制与退货有 会计分录。 (3)假定6月30日泼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400件,款项已经支付,编制与退货有会计分录。 (4)假定6月30日泼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600件,款项已经支付,编制与退货有 会计分录。 (5)假定甲公司无法根据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编制甲公司发出健身器材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