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强奸案审查起诉时,被害人要求向人民检察院陈述意见。办案人员认为,该案已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已听取辩护人和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的要求也已由诉讼代理人反映,没有必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所以,没有听取的意见。在审查起诉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案件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问: (1) 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哪些内容? (2) 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是否应当听取的意见? (3) 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应当遵守哪些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 (4)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系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