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甲、乙、丙三人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由于某种原因,2005年1月,丙退出合伙企业。2005年12月,丁加入合伙企业。 2006年5月,甲、乙、丁决定合伙企业解散,四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安排
A.
甲、乙、丙对2005年1月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2005年 12月之后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
甲、乙、丙、整个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
甲、乙、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对2005年 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5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4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丙仍然要负责
D.
甲、乙、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对2005年 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5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4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甲不需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