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3月,某市税务机关拟对辖区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该房产开发项目资料如下: (1)2015年3月以8000万元拍得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宗土地,并缴纳契税;因闲置1年,支付土地闲置费400万元。 (2)2016年3月开始动工建设,发生开发成本500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凭证显示利息支出1000万元。 (3)2017年5月项目已销售可售建筑面积的80%,共计取得含税收入21000万元;可售建筑面积的20%投资入股某酒店,约定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4)公司已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了土地增值税12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省级政府规定其他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该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要求(1)至要求(7)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2)该公司上述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 (3)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 (4)该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5)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6)负责该公司销售不动产增值税预缴和申报的税务机关。 (7)负责该公司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税务机关,该公司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是否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