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该部分亏损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B.
企业合并等特殊交易或事项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于购买日比较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按准则规定计算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C.
虽然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对企业合并的处理不同,但不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D.
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可抵扣亏损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比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