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甲市某公司要建“风华”商场,与A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A建筑公司为总承包公司,它可以将该工程中的士建、水暖电安装分包给其他公司。同年4月,A公司与的B公司签订了土建部分分包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该项工程土建部分的施工,该部分工程预算为1000万元。在B公司施工3个月后,A公司认为B公司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提出解除合同。B公司认为施工质量不存在问题,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后,A公司派人强行将B公司的机械设备拖出工地。在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B公司被迫答应与A公司结算。在结算过程中,A公司认为B公司应当退回工程预付款100万元,B公司仅同意退回50万元。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B公司撤回,并拒绝与A公司继续谈判。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尽快收回100万元工程预付款,市公安局报案,谎称B公司法定代表人犯有诈骗罪,希望甲市公安局立案侦査,同时A公司提出,如果公安局帮忙追回了100万元,他们愿意拿出20万元赞助给公安局。甲市公安局一位马局长欣然同意,派人到拘留了,并向说明,如果退回100万元,公安局马上放人。甲市公安局的要求被拒绝。20天后,甲市公安局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被检察院拒绝。检察院认为,此案不是刑事案件,而是经济纠纷,没有犯诈骗罪,公安局将此提请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是错误的。 请问: 检察院 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