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北方工贸总公司(位于A市甲区) 与博达投资公司(位于A市乙区) 、新特产业集团(位于A市丙区) 签订一份联合开发通讯软件的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北方工贸总公司投资600万元完成软件系统的开发工作,博达投资公司与新特产集团完成后期一些市场宣传工作,2003年10月底之前,北方工贸总公司将其600万元投资及其利息全部收回。但是,到2003年10月底,北方工贸总公司仅收回部分投资,剩余120万元,博达投资公司与新特产业集团迟迟不给,为此双方发生争议。2004年 1月,北方工贸总公司向A市甲区人民法院和A市乙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甲区人民法院和乙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