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在读大爱期间就互有好感,毕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双方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感情融洽,但由于婚后一直未能生育,又特别想有一个孩子,夫妻感情受到很大的影响。曾多次产生离婚的念头,但由于担心仕途受影响而作罢。1997年8月,富有成熟男性魅力的偶然认识了年轻漂亮又善解人意的,双方坠入情网而不能自拔。1998年4月,得知此事,规劝回心转意,蒋索性提出离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一度也很好,主要是男方有过错才导致发生离婚纠纷,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遂在对男方予以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判决不准离婚。此后,不但不悔改,还与在郊区租住房屋,以兄妹名义同居生活。的舅父于1999年春节回国探亲,赠与蒋2万元美金,在赠与合同中载明以受赠人。此款以的名义购买房屋一套。 2001年6月,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一直与分居;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10万元和家用电器若干,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法院经多方查证,认为本案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由于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系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无房居住,法院在男方表示愿意放弃分割共有存款的权利以作为对女方的经济帮助的情况下,判决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继续由男方承租。仍然不同意离婚,并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对当事人共同居住的房屋的租赁关系的判决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