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20日,A公司与B厂(B厂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为业主)签订联合协议。该协议约定,基于将A公司的产品无动力换气扇和B厂的产品变压排烟道配合,能够达到排除烟味和防倒风、防串烟味的最佳效果,双方签订该联合协议。其中协议第一条约定,“双方联营期限为10年,在联营期间双方共同研究的产品不准擅自转让,或私自伪造,如须报请有关部门核定由双方共同参与”。在联营期间,双方均聘请了有关技术人员参与研制工作。 2002年11月13日,就“自然导流式防串烟防倒灌排风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3年10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自然导流式防串烟防倒灌排风道”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02285436.3,设计人为。A公司对此十分不满,认为该发明创造应为合作发明创造,不应由独自享有,于是起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