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某企业12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 向光明公司销售甲产品200件,每件售价1500元,共计300000元,该公司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元。价税款均通过银行转账收讫。 (2) 根据合同规定公司销售乙产品300件,每件售价800元,价款共计240000元,以银行存款代垫运费1500元,增值税40800元。价税款及代垫运费均未收到。 (3) 因违反合同被罚款1540元转作营业外支出,以银行存款支付。 (4) 以银行存款支付短期借款利息500元(企业未预提利息费用)。 (5) 用银行存款支付本月广告费1200元。 (6) 用银行存款支付罚款支出15000元。 (7) 接受捐赠12000元转作营业外收入。 (8) 月末,结转已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其中:甲产品单位生产成本1000元,乙产品单位生产成本550元。 (9) 月末,计算出本月应负担的产品消费税1350元。 (10) 月末,结转本月发生的各种收入、费用。 (11) 假定该企业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一致。月末,按25%所得税率计提本月所得税。 (12) 月末,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13) 年末,将“本年利润”账户余额转入“利润分配”账户。 (14) 企业决定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利润150000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编制有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