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器专卖店(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发生下列购销业务: (1)销售空调机300台,每台零售价格3000元,商场派人负责安装,每台收取安装费200元。 (2)将本专卖店自用半年的小汽车一辆,账面原价160000元,已提折旧30000元,以 180000元的价格售出。 (3)购进空调机20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20000元,已通过认证,货款未支付;另支付运输费20000元,运输企业开具的货票上注明运费15000元,建设基金1000元,装卸费2000元,保险费2000元,领用5台用于本企业经营。 (4)购进电冰箱15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00元,已通过认证,因资金周转困难只支付厂商70%的货款,余款在下月初支付;因质量问题,退回从某冰箱厂上期购进电冰箱20台,每台出厂单价价税合计2340元,并取得厂家开具的红字发票。 要求:计算该商场2009年8月应纳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