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施监理的20层综合办公楼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于2011年2月20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1)人工费综合单价为45元/工日。(2)一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的停工累计达8h可顺延工期1d。(3)施工总承包单位须配有应急备用电源。工程于3月15日开工。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3月19~20日遇罕见台风暴雨迫使基坑开挖暂停,造成人工窝工20工日,1台挖掘机陷入黏土中。事件2:3月21日施工总承包单位租赁1台起重机(1500元/台班)吊出陷入黏土中的挖掘机(500元/台班),并进行维修保养,导致停工2d,3月23日上午8时恢复基坑开挖工作。事件3:5月10日上午地下室底板结构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口头紧急通知停工,5月11日监理工程师发出因设计修改而暂停施工令;5月14日施工总承包单位接到监理工程师要求5月15日复工的指令。期间共造成人工窝工300工日。事件4:6月30日地下室全钢模板吊装施工时,因供电局检修线路停电导致工程停工8h。针对事件1~3,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了工期和费用索赔。事件4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否获得工期顺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