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向借款 300000 元用于酒店装修。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归还,双方还口头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每月按 3% 计算,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扣除 9000 元利息后通过银行转账将 291000 元借给。借款期间,每月月底按时向支付利息,但未归还本金。借款到期后,未履行归还义务。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 300000 元本金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请问借款时扣除利息本金应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民间借贷属实践性合同,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款项的事实,必须在实际交付款项后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才生效。因此,本案的借款金额应以实际交付为前提条件。本案中,在签订借款合同当天扣除 9000 元利息后将 291000 元交付给,借款本金应为 291000 元,而非 300000 元。这也与合同法第二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