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0日,某公安机关破获了一个盗窃团伙,收缴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这台笔记本电脑是该团伙在2004年5月至2005年7月期间盗窃的。该公安机关将这台笔记本电脑委托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委托书上写明了笔记本电脑的规格型号,鉴证基准日为2005年9月10日,并附有原始购置发票。县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后,以原购置价为重置成本,确定其综合率后计算出了鉴证值。并于2005年10月15日出具价格鉴证结沦书送达了委托方,委托方即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认可该鉴证结论。某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于是到县价格认证中心的档案室,凭正式查阅函件,取走了价格掺证文书档案,阅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还,并于2005年10月25日向省价格认证中心提出了复核裁定申请(附有必要的资料)。省价格认证中心以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为由,拒绝受理复核裁定申请。 请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公安机关委托事项中是否有错误?为什么? 2.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时,鉴证测算是否恰当?为什么? 3.县价格认证中心在档案管理中有何漏洞? 4.省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应当拒绝受理检察院的复核裁定申请?为什么? 5.请简述价格鉴证文书的归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