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12日,与某酿酒厂签订买卖合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1800吨粮食白酒,并在江苏省无锡市销售白酒。当白酒快销售,却被某市工商局和质量监督局联合查处,以其销售的白酒的商标与国内某名牌白酒注册商标极其相似,属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侵犯为由,罚款8000元,对余下的白酒换商标后折价卖出。酿酒厂多次找结算酒款未果,遂于2002年11月,起诉,要求给付剩余的酒款。2003年2月,法院判决:(1)2001年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双方相互返还财产;(2)鉴于应当返还的财产已经销售或使用,在某市被处的罚款和削价损失8840元由酿酒厂承担;(3)在判决书下达后10日内应给付酿酒厂粮食白酒余款67160元。2003年4月,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到国税稽查局举报酿酒厂销售白酒偷税。国税稽查局调查确认:酿酒厂当时销售的该批白酒没有在纳税申报表上反映,构成偷逃增值税1262.56元、消费税56774.36元。税务机关除责令酿酒厂补缴税款外,还对酿酒厂处以偷税额1倍的罚款。 1.实质课税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2.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范围? 3.合同无效,税款是否必须返还? 4.关于实质课税原则,你认为是否应当被法律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