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6月份发生如下生产经营业务: (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元,增值税税额5100元;同时,委托某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送该批原材料,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运费金额为1000元。 (2)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向客运公司支付旅客运费15000元,取得客运公司依法出具的运输凭证。 (3)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收取全部价税合计金额99450元,该产品本月未发出,按照合同约定应于下月10日发出。 (4)将一批试制的新产品(非应税消费品)赠送客户,该产品尚无同类市场销售价格,生产成本为2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 (5)出租闲置设备一台,租赁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一次性收取不含税全部租金12000元;出租闲置办公用房一间,租赁期为6月1日至11月30日,一次性收取全部租金80000元。 已知:甲企业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7%,上期留抵税额15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均已经过认证。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