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5万套服装、单价100元的合同,双方约定:(1)甲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前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公司2014年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装2万套。(2)2014年12月10日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款项200万元,2015年1月15日前乙公司交付第二批服装3万套。(3)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装15日内将余款200万元交付乙公司。(4)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即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014年10月25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交付了第一批服装。2014年12月5日,乙公司突发大火,将厂房、布料和大部分设备烧毁。甲公司知道后,便停止公司支付第二批款项200万元。公司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公司在2015年1月5日前恢复生产能力,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由于筹措资金困难,乙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才恢复生产,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这时再生产服装已错过了销售高峰期,很难卖掉,于是于2015年2月1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同时表示可以结清乙公司已交付服装的款项。乙公司经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甲公司在得知乙公司发生火灾时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恢复生产能力,而甲公司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在发生合同争议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本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