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4人决定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起名为康有限公司。2004年9月6日四人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4名股东分别认缴的出资额是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和50万元;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经理;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是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3,在缴纳了首次出资后其余部分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首次出资缴付情况如下:以其所有的路边门面房一间抵作出资,开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承诺以货币出资,但未缴付任何股款;以其拥有专利技术抵作出资;将人民币50万元存入公司在光大银行的账户。同年9月22日,4人委托律师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申请设立登记的材料。于9月25日提交了相关材料,公司登记机关于3日后发给公司营业执照,2004年12月12日股东和其妻子协议离婚,约定将在公司里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对此并无异议,但和强烈反对,并承诺购买的全部股权,后因资金方面的问题,二人只购买了一半的股权。2005年初发现用于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按市场价格计算仅为40万元,遂代表公司要求补足差额。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设立的过程遗漏了哪一项法定程序? 2.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2,其余部分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缴足的规定是否合法? 3.能否成为公司的股东?(若答案是否定的,可直接回答第5题) 4.成为公司的股东后,是否应对其前夫补足出资差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中,哪些股东应当向哪些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6.股东全部缴纳其认缴出资的最后期限是什么时间(具体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