Ò 包更生诉人行上海分行案 Ò 1999 年 4 月 28 日, 包更生至老西门邮电所付电话费,电话费是 485.90 元,当时递进壹佰元面值 5 张,营业员与用户当面点验,发现一张“假币”,上海市老西门邮电所向包更生出具编号为 001401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假票变造币没收证,该没收证载明持币个人,券别 90 版壹佰元整,,假票冠字号码 FW12857015 ,填表单位南车站路邮电支局,复核,经办人栏空白,填表日期 1999 年 4 月 28 日。 Ò 包更生不服,于 1999 年 5 月 11 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老西门邮电所的行为,系接受人行上海分行之委托,故原告认为本案被告为人行上海分行。 Ò 于 1999 年 12 月 27 日作出判决,撤销人行上海分行 1999 年 4 月 28 日作出的 001401 号假票变造币没收证。 补充:1、 Ò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92 年 9 月 10 日银发( 1992 ) 216《 关于假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销毁的决定 》 第一条规定的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金融及其他部门对发现的假人民币一律没收,并加盖 ' 伪钞 ' 或 ' 假币 ' 字样的印章,送交当地人民银行。 " 2、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98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的行政行为可被诉。 请问,针对本案被告,在2000年之前与之后有无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