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16岁),强奸妇女致死一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2年6月3日移送到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2年6月10日,检察人员张某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委托其在公安局工作的哥哥和同学为其辩护。案件移送到区人民法院以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期间,无理取闹,向公诉人提出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而且要求公诉人必须回答。当公诉人不予回答时,便跑到公诉人面前指手画脚,大喊大叫。对审判长的警告制止置若罔闻,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审判长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才当即决定拘留。2002年8月3日,法院宣布:强奸妇女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时,人民检察院以“强奸妇女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判处有期徒刑属量刑过轻,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遂改判有期徒刑?年。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