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广州市的一家货代,B是深圳的一家进口公司,C是湖南的一家工业公司。C于×年×月×日持B致A的介绍信办理8吨化工原料进口的代理手续,并随函附有按CIF条件进口合同副本一份,在合同副本上有B公司业务员手书注明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及用卡车运至湖南某市之字样。事隔3个月后,货从国外运抵广州,于是A向C发出“进口到货通知书”,在通知书的注意事项第5条内注明“货运内地加批加保由货代统一办理”。A办好进口报关、纳税等事项后,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广州一家具有合法营运资格的汽运公司(以下称承运人)将货物运往湖南某市。不料货在运输途中由于驾驶员违章操作,导致与另一卡车相撞后造成车货具毁。事后C向A索赔。您认为此事A有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