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同村村民,又是近邻。2005年冬季,被告人先后两次窜至(女,1991年10月29日出生)家。见其父母未在家而生邪念,先后两次将其奸淫。被告人于被害人向侦查机关报案后,潜逃在外。经精神病司法鉴定,被害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无性防卫能力。公安机关于2006年6月15日将外逃潜回家中的被告人捕获,尽管已接受了整容手术,公安机关法医对其进行了鉴定,确认是。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的证人有:(1)实施强奸时在场的的妹妹(2002年9月生);(2)的伙伴(系又聋又哑的盲人)。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为其辩护人,问:上述不能作证的人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