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开出支票提取现金2 000元,以备零星开支; (2)报销差旅费1 200元,原预借现金1 500元,差额收回; (3)报销医药费800元; (4)公司将100 000元汇往采购地银行; (5)公司用现金购买办公用品计500元; (6)公司销售产品150 000元(不含增值税),开户银行已收到该款; (7)填制“银行汇票委托书”将120 000元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公司使用汇票购买材料,价款90 000元,增值税15 300元,银行汇款余额退回; (8)从银行提取现金20 000元,当日发放工资; (9)月末发现现金长款50元,待批准处理。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